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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管理

岗位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院各类人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参考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以各类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考核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4、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系列队伍的情况,充分考虑各支队伍的作用、规模、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实施范围

学院正式聘用的所有教职工,院领导除外。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四条学校全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五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处(室)、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学院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九条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岗位内部分别设置不同等级,处级正职设置5个等级,处级副职设置5个等级,科级设置5个等级,科员设置4个等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未定职称。岗位内部分别设置不同等级,正高级设置5个等级,副高级设置5个等级,中级设置5个等级,初级和未定职称共设置4个等级。


教师岗位名称。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实验技术、档案专业、卫生技术、会计、经济、政工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教师岗位。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共设置5个等级。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工作要求,编写草案提交人事处,人事处审议并反馈,用人部门根据人事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报学院审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接受教职工相关政策咨询等具体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按照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各级岗位的聘用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各级管理岗位和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由用人单位、人事处在限定的岗位数内,根据学院的文件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进行,报学院批准。


2、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各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在限定的岗位数内,根据学院的文件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进行,报学院批准。

3、专职辅导员具有双重身份,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选择确定管理岗位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由学生处、人事处在限定的岗位数内,根据学院的文件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进行,报学院批准。

4、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为有利于引进教师岗位特别优秀的人才,学院可针对此类人才专门开展岗位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评聘分离原则,在有空缺岗位的条件下,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按照岗位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学院新聘用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见习)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条在教师岗位工作而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首聘时可以参加教师岗位相应职务等级的岗位分级聘用工作,聘期内若不能转评到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期满后,仍然应聘教师岗位的,原则上按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用,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聘期。

第二十一条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现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其所在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系列不符的人员,首聘时可以参加所在岗位相应职务等级的岗位分级聘用工作,聘期内若不能转评到所在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首聘期满后,仍然应聘该岗位的,按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组织实施岗位聘用有关工作人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影响聘用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

3、资格审查。

资格初审。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资格复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复审。

4、评审。学院各类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分别对相应岗位拟聘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聘人选。

5、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提请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复议。

6学院审批。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拟聘人选。

7、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和合同变更等。

第七章聘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类各级岗位的首聘期一般为2年。学院可以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绩效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按学院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可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聘期内经批准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争议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九条申诉与仲裁

1、聘用过程中引起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学院“争议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该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完成调解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2、调解不成的,申诉人可自收到调解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回避

按相关回避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