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旨在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排名要求如下:
1.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2.学业成绩名次或综合测评总名次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的,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三)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生,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