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13    访问次数: 467


院字〔201978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加强学院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审议通过首届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首届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191012

附件1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首届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张伟林

副主任委员:马建国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志建 王海英 刘安中 李义宝 邵艳 杨咸启 陈大伟

陈前程 林岳 高璐 徐俊 曹泽 梁颖 谢胜利 蔚芝炳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秘书长由陈大伟兼任。

以上委员如有岗位调整,由相应岗位人员自动替补,学校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加强学院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发展,依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章程》,设立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

委员人选由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院研究审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院教学基本状况,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

(三)关心学院教学工作,有参与学院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生处、就业处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配合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院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

(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及课程体系、课程结构设置;

(四)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

(五)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

(六)教师教学发展相关交流平台建设;

(七)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材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八)教学实验室(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九)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十)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2/3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七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1/3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成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参照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接受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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