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为。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10年以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10年以上的研究成果或事件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明确证据材料。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一条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不少于 5人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2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调查委托函。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对特定调查事项需经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向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八条 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密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结果应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日内向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于 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20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