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11-15    访问次数: 147

院字2017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按照学院贫困生认定的困难程度排名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系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各系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院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每年按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学院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停发直至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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