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0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系审核;
(三)各系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审议,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