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1    访问次数: 1093




院字〔201982

院属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审议通过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191021


附件1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首届学术

委员会人员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张伟林

副主任委员:马建国

秘书长:陈前程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建国 王志建 王海英 冯卫   刘安中李义宝

余晓锋 杨成斌 杨咸启 张伟林 陈大伟 陈前程

邵艳(女) 黄曼平 曹泽 谢胜利 蔚芝炳











附件2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决定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条 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其中,每个教学单位一般应有不少于1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至少1名有企业工作经验的学术委员和1校外特邀学术委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院设立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单数)人,其中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上的委员担任,其余委员专业技术资格不低于中级,且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1名有企业工作经验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审议系部范围内的或受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应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活动

(二)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审核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有重大异议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  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维护本系部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  院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委员条件及产生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副教授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民主推选产生,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董事会聘任,并由院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内无故2次缺席会议的;

(六)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根据以上有关条款规定,缺额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由该缺额委员岗位的新入岗人员自动补充。

第二十条  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对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学生、团队、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的,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并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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