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1-23浏览次数: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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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教人〔20101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规范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对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期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
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
2年申报。
    (四)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
1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第三章  初、中级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实验员、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1年,经考核能胜任实验员职责,可直接认定实验员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员职务满
2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1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第十条 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
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3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5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三)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10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实验常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附实验综述报告
1份)。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能独立规划实验或实训(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或实训方案,能承担实验或实训课程的教学和指导。独立进行本、专科生
1门实验或实训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训。任现职以来,承担本校实验或实训教学(实习)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实验室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提供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能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提供实例)。

    (四)积极参加实验(训)室的建设和实验课程的建设工作,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供实例)。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第(一)项和第(二)至(七)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
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的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
1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实验教材)1部,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
1项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
    (四)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项。
    (五)获得地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
1项。
    (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过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本人在相关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七)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节约资金
5万元以上(须附实例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证明)。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实验师职务满
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
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普通本科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
6年;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普通本科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
8年;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6年。
    (五)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0年,且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的发展动态,发表
1篇以上实验综述报告。
    (二)具有组织、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或实训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实验技术娴熟。

    (三)独立开设一门以上实验或实训课程,或独立担任两门以上实验(含实训、野外实习)课程教学指导工作,任现职以来。在本校承担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同实验室教师平均工作量。

    (四)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任实验师期间参与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课程建设工作,负责
1项以上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进工作,或1项以上引进新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工作,并在实际应用取得良好效果(提供实例方案)。
    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
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取得国家已经开考的相应专业的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第(一)项和第(二)至(六)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
2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
1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在四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作为研究项目主要实验技术完成人,获二类以上科研奖
1项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附获奖证书和项目主持人的评价意见),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附校财务主管部门证明)。
    (五)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市厅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
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
10万元以上(须附对比分析材料和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证明材料),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实验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
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
3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的实验技术人员有1篇以上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
    (二)作为研究项目实验技术第一完成人,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
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须附获奖证书和项目主持人的评价意见);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1项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
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
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条 转岗评审的,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先转评为实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取得资格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时,转评前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其中,高校教师系列转评为实验系列的人员,原任教同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
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使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
20091号)的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省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应提交
2篇代表作,破格申报提交3篇代表作。本科院校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高职高专院校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适用本科高校条件,成人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适用高职高专院校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
1998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