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学位提醒、学籍警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7浏览次数:9

各系:

根据学院学籍、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24学分(5年制学生为28学分)将取消学位资格;当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给予留级处理;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2学分给予退学处理。为提醒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开展我院2015-2016学年第二期期初学生学位提醒与学籍警示工作。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1、学位提醒对象:14级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的学生;15级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的学生。

2、学籍警示对象:14级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的学生;15级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的学生。

二、工作步骤

1、统计工作对象。1)各系教学秘书统计14级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和15级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分别填写附件一《学位提醒名单表》后发本系各辅导员;2)各系教学秘书统计14级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12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和15级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分别填写附件二《学籍警示名单表》发本系各辅导员。

2、约谈学生。各辅导员根据本系教学秘书提供的《学位提醒名单表》和《学籍警示名单表》约谈相关学生,做好对学生提醒、警示工作。并下载附件三《学籍警示、学位提醒谈话记录单》,做好谈话记录。

3、整理谈话资料。各系教学秘书汇总谈话记录后与附件一、附件二一并报教务处。其中,附件一、附件二电子、纸质各报一份,谈话记录报复印件,原件留本系。本系妥善保存谈话记录与附件一、附件二,以备核查。

4、各系加强对谈话对象的管理与关心。

三、工作时间

本项工作在第6周开始,第7周完成谈话记录汇总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  

2016年4月7日

附件:

附件一: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学位提醒名单表.xls

附件二: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学籍警示名单表.xls

附件三: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初学籍警示、学位提醒谈话记录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