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就业处编辑:发布日期:2018/10/31浏览量:565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书的管理,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学院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协议书的印发

第一条:协议书由院就业指导处(以下简称就业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协议书。

第二条:协议书由就业处统一编号后下发到各系。各系按照“一人一号、逐人登记、对号使用”的要求发放给毕业生。

第三条:协议书只发放给我院毕业生。

第四条: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或转让他人,毕业生之间不得互换。

第二章协议书的签订

第五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签订协议书的流程: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如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或出具批复);

3.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登记备案。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列入派遣方案。

第七条:如用人单位需要学院先在协议书上签章,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

3.系签署意见并盖章;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八条:协议书需同时签订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后由毕业生本人、系、用人单位、就业指导处各持一份。

第三章协议书的解约

第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解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解约手续:

1.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退回协议书;

2.新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

3.毕业生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4.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系章;

5.毕业生携带原单位解约函、新单位接收函、系审批的《申领表》、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处报负责人审批;

6.就业处将违约毕业生登记备案后,发放新协议书。

第十条:毕业生派遣前,应在就业处办理解约时间内,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派遣离校后需办理解约手续的,办理流程按第九条规定执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未及时到系及就业处签章,视为已生效协议书。

第十二条:毕业生签约后考取研究生、应征入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而不能履约的,必须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出具原签约单位解约函,方予办理调档手续。

第十三条:已签协议的毕业生因延期毕业或结业,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各系审批后,到就业处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十四条:学院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的,就业处和各系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涉,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坚持解约的,毕业生凭解约函、各系审核签章的《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章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第十五条:毕业生协议书遗失,需要补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填写《申领表》,注明遗失情况、原协议书编号以及本人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2.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系章;

3.《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在院就业网上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协议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污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换发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所在各系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领表》和原协议书(一式四份)交至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第五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不如实填写协议书的内容,或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其他给学院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处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