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通知
根据皖教人[2016]1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第二章第九条作为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规定了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具体继续教育任务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各位专业技术申报老师每年要按照文件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已发至人事处网站和群共享。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10月16日